税费篇
税费篇
定额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地质勘查项目)
定额标准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生产单位与生产者进行生产活动时,在生产的数量、质量和人力、财力、物力、物力消耗方面所遵守和达到的数量标准,即在合理的劳动组织和合理地使用材料和机械的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消耗的资源数量标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定额标准具有法令性、相对稳定性、针对性、科学性、群众性等特点,是编制计划的基础;是衡量设计方案的尺度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提高项目管理经济效益的重要工具;是推行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环节;是总结推广先进生产方法的手段。根据不同划分,定额标准种类繁多,国土资源系统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主要执行、应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地质勘查项目两类定额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遵循的定额标准。目前,只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5年4月21日印发、2005年4月1日起执行的定额标准,适用于国家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具体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三部分内容,该定额标准填补了我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领域的空白。2005年10月31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一律执行国家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地质勘查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地质勘查项目预算遵循的定额标准,分为国家和省两个层次。国家投资的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7年3月15日印发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省级投资的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执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地勘局2006年12月6日印发的《河北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试行)》。为进一步符合市场及河北省实际,我省目前正在进行《河北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试行)》的修订工作。
绩效评价
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比指标及标准,对政府部门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的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时实现这一目标所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
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直接支付
指以预算和批复的用款计划为依据,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即由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财政管理机构签发的支付指令开具支付令,经代理银行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拨付(而不再通过预算单位拨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
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在批准的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支出、专项公用经费、经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所有正常公用经费。
财政转移支付
也称财政转移支出,本意是财政资金转移或转让。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预算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分级预算管理体制,上下级预算主体间、同级预算主体间的收支规模是不对称,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均衡各级预算主体间收支规模不对称的预算调节制度。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二是横向转移,三是纵向与横向转移的混合。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法治原则。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前,我国做了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工作,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后才从西文引进了转移支付的概念。我国中央财政是从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根据IMF《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的支出分析框架,政府转移支付有两个层次,一是国际间的转移支付,包括对外捐赠、对外提供商品和劳务、向跨国组织交纳会费;二是国内的转移支付,既有政府对家庭的转移支付如养老金、住房补贴等,又有政府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还有政府间的财政资金的转移。一般我们称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是中央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预算收入。在西方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分类就是分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
地质勘查基金
也称地质勘查周转金,是指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是为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的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和地方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而设立的。目前,中央财政、省财政已分别设立了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制定了管理(暂行)办法,对专项资金使用、股权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征地管理费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照1~4%的比例支付管理费用,目前减半征收。
土地登记费
土地登记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一、十二条中发办[1993]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都必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进行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确认、核发证书,应按规定向土地权利申请人收取土地登记费。
临时用地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五十七条是对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在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五十五条、财综[2006]48号。新增建设用地指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中,30%缴入中央国库,70%缴入地方国库。
耕地开垦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三十一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土地复垦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42条、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土地闲置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37条,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照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闲置土地的费用。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
为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按每生产一块砖0.01元的标准征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
土地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47条,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47条,是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的费用,其目的是帮助失去土地的农民解决就业问题及其他生活方面的困难。
青苗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47条,是指因征收土地,致使已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土地使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土地出让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五十五条、国土资发[2006]307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
矿产资源补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保证金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缴存的保证资金。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五章;(财综字[1993]37号)第十五至二十二条;为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及相应的海域适应仅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其中,30%缴入中央国库,70%缴入地方国库。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依据国务院240、241、242号令(1998年2月12日),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勘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投资报酬;是指由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的价款。
探矿权使用费
依据国务院240、242号令(1998年2月12日),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1-3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年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及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
依据国务院241、242号令(1998年2月12日),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排污费
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超标准排污费
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倾倒费
为维护海洋环境、搞好海洋污染治理及海洋倾废科研调查,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实体应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规定的类别、标准缴纳倾倒费。
耕地占用税
不论城市、农村,凡占用耕地盖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隔热板,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造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因资源储存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收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
以房屋为征收对象,按房屋的积水与玉枝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是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