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篇
矿产篇
总论
岩石的分类
岩石为矿物的集合体,是组成地壳的主要物质。虽然岩石的面貌是千变万化的,但从他们的形成环境(即成因)上划分,可把岩石分为三大类:① 沉积岩 占地表的66%,为地表的主要岩类。由原来已形成的岩石,受到风化作用后变为碎屑,或由生物的遗迹等,再经过侵蚀、沉积、及石化等作用而造成的岩石。这类岩石都成层状,最先沉积者在下部,时代较老;层次愈上者,则时代愈新,这叫做叠置层法则。当岩石沉积的时候往往含有生物的一还埋没后长可以完好保存历久就变成化石;在岩浆岩中则多无化石存在。② 岩浆岩 地球内部的温度和压力都很高,所有组成物质〔指矿物质〕都呈现熔融状态的流体,名为岩浆。由於岩浆侵入地壳内部,或流出地表面造成熔岩,在经冷却凝固而造成,如玄武岩及花岗岩等都是。岩浆岩是所有岩石中最原始的岩石。③ 变质岩 原来的岩浆岩或沉积岩,再经过地壳运动或岩浆侵入作用所发生的高温和高压与热液的影响,可以改变其原来岩石的结构或组织,或使部分矿物消失,而产生他种新的矿物,因而成为另外一种与原岩不同的岩石,称为变质岩,如大理岩变自石灰岩;板岩变自页岩;石英岩变自砂岩等。典型的变质岩存在於前寒武纪或造山带区域,常有区域构造相关之劈理,或矿物的变化。
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赋存于地壳内部或地壳表面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具有现实或潜在经济意义的自然富集物。其内涵为:一是矿产资源是在地球演化过程中经过地质作用形成的,是天然产出的地表或地下的原生富集物;二是矿产资源包括固态、液态、气态3种形式;三是矿产资源具有经济利用价值,它既包括当前开发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矿产,也包括将来可能开发并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矿产资源具有特殊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 矿产资源类型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列出了我国已发现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共有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类171种。
能源矿产
石油、天然气、煤、核能、地热等9种矿产。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稀土金属矿产。其中: (1)黑色金属矿产:铁、锰、铬、钛、钒等22种矿产;(2)有色金属矿产:铜、铅、锌、铝、锡等13种矿产;(3)贵金属矿产:金、银、铂等8种矿产;(4)稀有金属矿产:锂、铍、锆、缌等8种矿产;(5)稀土金属矿产:硒、镉等20种矿产
非金属矿产 化工原料非金属、建材原料非金属矿产 。其中:(1)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硫、磷、钾、盐、硼等25种 矿产;(2)建材原料非金属矿产:金刚石、石墨、石棉、云母、水泥、玻璃、石材等100多种矿产。
水气矿产
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等6种矿产。
地下水
地下水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概念。广义的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岩石空隙中的水,包气带及饱水带所有含于空隙中的水均属此列。狭义的地下水仅指赋存于饱水带岩石空隙中的水。根据地下水埋藏条件划分为包气带水、潜水、承压水;根据含水层空隙性质划分为孔隙水、裂隙水、喀斯特水。
地下水资源量
某时段内地下含水层接收降水、地表水体、侧向径流及人工回灌等项渗透补给量的总和。
地热资源(简称地热)
指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时间内能够为人类经济开发和利用的地球内部热能资源。包括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浅层地热能
是指地表以下一定深度范围内(一般为恒温带至 200 m 埋深),温度低于 25℃,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具备开发利用价值的地球内部的热能资源。浅层地热能是地热资源的一部份。 地热田规模分级 分为大、中、小型三级(见下表)。 规模分级 高温地热田 中、低温地热田 电能(MW) 能利用储量 计算年限(年) 热能(MW) 能利用储量 计算年限(年) 大型 >50 30 >50 100 中型 10~50 30 10~50 100 小型 <10 30 <10 100
天然矿泉水
包括饮用矿泉水和医疗矿泉水。它是在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宝贵的液态矿产资源,以水中所含适宜医疗或饮用的气体成分、微量元素和其他盐类组分而区别于普通地下水资源。 矿泉水勘探规模分级
矿泉水规模 饮用矿泉水 医疗矿泉水
碳酸水 其他类型水 碳酸水 其他类型水
小型 <50 <100 <250 <500 中型 50~500 100~1000 250~1500 500~5000 大型 >500 >1000 >2500 >5000 注:表中数字为允许开采量,以m3/d计。(《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
地质矿产勘查
地质勘查规划
地质勘查规划是从属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是地质勘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活动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可以正确引导地质工作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安排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等地质勘查活动必须根据规划进行部署,商业性地质勘查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地质勘查工作程度
地质勘查工作是涉及不同领域,而从地质专业视角解释、分析和判断某种事物自然规律的广义概念(如: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等等)。一般狭义的地质勘查工作是指针对矿产资源所进行的地质研究工作。而矿产地质勘查是一种风险性、探索性的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因此,其工作遵循了“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不同的工作方法和手段,进行工作地区地层、构造、岩浆岩的研究,总结地质演化及矿产资源的成生规律,从而提高对工作地区矿产资源的认识。一般从低到高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划分为4个阶段。即:预查阶段、普查阶段、详查阶段、勘探阶段。阶段低则查明的矿产资源量可靠程度低,反之则可靠程度越高。
地质勘查方法手段
地质勘查工作是涉及不同领域,而从地质专业视角解释、分析和判断某种事物自然规律的广义概念(如: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等等)。一般狭义的地质勘查工作是指针对矿产资源所进行的地质研究工作。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是通过对工作地区地表一些地质现象的研究、分析,来认识、推断深部矿产资源存在的可能,及空间分布情况。地质勘查工作要借助于一些有效的方法及手段来实现。通常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方法是:踏查、不同目的和不同精度(比例尺)地形地质测量、不同目的和不同精度(比例尺)的地球物理探矿、不同目的和不同精度(比例尺)地球化学探矿等。根据需要和有关技术勘查规范,配合不同的技术工作手段,如:槽探工程、浅井工程、坑探工程(包括沿脉、穿脉、竖井等)、钻探工程,再结合样品采集、样品加工和测试分析等,来认识、解释矿产资源的分布规律及赋存情况,估算矿产资源储量。
地质勘查资质
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矿产资源勘查
是针对矿产资源所进行的地质研究工作。即地质找矿工作。是基于不同的地质勘查工作程度,通过选择有效的地质勘查方法和手段,达到查明矿产资源的目的。
地质调查备案
地质调查是对某一地区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水文地质、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工作。地质调进包括: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等。需要开展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当在开展地质调查工作前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领取地质调查证。
矿产勘查情况及可利用分析
基于不同的地质找矿目标和地质勘查工作程度,通过实施科学有效的地质勘查方法和手段,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依据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对查明矿产资源可利用的经济合理性所进行的分析、研究及得出的结论。矿产勘查情况及可利用分析具有以下三大特点:第一,反映一个地区的矿产资源工作程度;第二,随着经济技术条件变化,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与市场需求趋势的关联度也随之变化;第三,经济合理性是衡量分析结果的最重要指标。 探矿权 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矿产资源勘查统一区块登记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探矿权设置方案
为加强政府对探矿权的宏观调控,从源头上解决矿权设置不合理的现象,改变由申请人随意申请矿权的模式,从2006年开始,我省实施了探矿权设置方案制度。由设区市政府向上申报探矿权的设置,经我厅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探矿权设立登记
是指探矿权申请人向国家履行勘查登记手续,经批准依法取得勘查矿产资源权利的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勘查矿产资源,都必须依法向国家提出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履行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了探矿权后,才能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体现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是申请人依法取得矿产资源的合法使用权与收益权的制度,使合法的探矿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的制度。
探矿权变更登记
探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有其特定的具体内容,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时,其特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已通过许可证这一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但随着勘查工作的深入,因某种主客观的原因,需要对探矿权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时,法律允许其重新设定,但这种重新设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经过依法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2)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3)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4)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探矿权注销登记
探矿权人由于一定的法律事由,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放弃探矿权的过程即为探矿权注销。探矿权注销是导致探矿权终止的一种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1)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2)申请采矿权的;(3) 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探矿权延续
勘查许可证到勘后,探矿权人未完成勘查任务,仍需继续进行勘查的,可以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的规定,应当在勘查许可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探矿权转让
探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依法将探矿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探矿权的出租、抵押,按照探矿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探矿权抵押
探矿权抵押是指探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探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探矿权保留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矿产开发
矿产资源规划
国家或地区以保障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以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为目标,根据全国或地区矿产资源的特点,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在时间、空间和结构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宏观调控、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落实矿业权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具有法律效力。
矿产资源规划调整
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等因素,原编制机关按有关原则对规划部分内容(不涉及主要指标和整体布局)进行修改,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提出规划调整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工作。规划调整通常为规划个别内容的局部的非原则性变动。
禁止开采区
在规划期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受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区域。 限制开采区 在规划期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受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
鼓励开采区
在规划期内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要求,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鼓励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区域。 采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采矿权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采矿权的设置、批准登记、出让、转让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
矿区范围
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采矿权转让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采矿权变更登记
是指采矿权的存续期间,由于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引起采矿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变化,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并变更采矿许可证中相应内容的过程。采矿权变更登记的法定事由包括: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采矿权抵押备案
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采矿权设定抵押时,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采矿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采矿权注销
是指采矿权人由于一定的法定事由,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放弃采矿权的过程。采矿许可证注销是消灭采矿权,结束采矿权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采矿许可证注销的法定事由包括:采矿许可证届满不办理延续,停办矿山和关闭矿山。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采矿权吊销
是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因采矿权人的违法事实而实施的限制或者剥夺采矿权人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行政处罚,是采矿权人因为法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
采矿权延续登记
是指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开采矿产资源,当采矿权人需要延长采矿工作时间时,可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将采矿权限予以延期的过程。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矿山“三率”指标
即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是衡量、监督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主要指标,也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重要基础技术工作。
矿山闭坑
矿山关闭又称闭坑。指井区、坑口或露天采场开采结束。矿山关闭应具备的条件是:(1)坑口、井区或露天采场范围内及深部的矿产资源,已经地质勘探和生产勘探探明,其地质结论或勘探报告业经有关机构批准;(2)关闭范围内一切探明的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储量已经开采,采矿工作已经结束,存窿或储备矿量已全部放出和运出;(3)因地质或开采技术原因而损失的矿量,其数量、质量、分布及原因已查明,矿量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4)坑口、井区或露天采场范围内采场(块段)、中段或平台采矿工作已经结束,并办完验收和结束工作;(5)矿山永久性保留的地质、测量与采矿生产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已全部结束。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管理,采矿权申请人需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技术方案,是采矿权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须按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编写内容编写,包括概述、矿产品需求分析、矿产资源概况、主要建设方案确定、矿床开采、选矿及尾矿设施、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开发方案简要结论、附图等。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价值上的实现。根据中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1984年以后,中国政府陆续开征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均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体现。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是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前提。
尾矿
选矿中分选作业的产品之一,是精矿提取后,余下的残留物质。其有用成分的含量为最低者。在当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宜再分选的尾矿,称最终尾矿。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尾矿中的某些有用成分可能进一步回收,或可作为建筑材料或采矿时的充填料而逐步获得广泛应用。
矿产资源储量
矿产资源储量
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储量报销
指生产矿山由于开采或其他原因减少了原地质勘探单位提交的矿产储量。主要包括:已开采出的矿石量;与开采方法有关的开采损失量和受技术及地质条件限制而不能回采的矿量;通过生产勘探由于矿体边界缩小或变薄,或平均品位降低而减少的矿量;由于地勘单位所用工业指标偏低,其中包括一部分质量和厚度不合标准而必须扣除的矿量;以及由于事故或其它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矿量。
矿业权价款
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矿业权评估
是指基于委托关系,矿业 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按照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根据特定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评估程序,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对约定评估矿 业权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 行为和过程。
矿业权评估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探矿权 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 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为矿业权评估主体。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搞清矿山企业每年消耗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为监督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利用提供依据,是掌握矿山地质条件和储量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压覆矿产资源
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后,导致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或规划中建设用地范围内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大致包括三种情况:(1) 建设项目直接压覆于探明的矿产资源之上;(2) 建设项目未直接压覆于探明矿产资源之上,但为其留设的安全矿柱压覆探明矿产资源;(3) 建设项目未直接压覆探明矿产资源,为其留设的安全矿柱也未压覆探明矿产资源,但因建设项目实施,导致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不能开采。 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做压覆处理。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它相关情况进行登记。依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规定,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登记: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工程建设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 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的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岩芯、矿芯,各类岩、矿、古生物化石标本,光片、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汇交内容
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报告、附图、附表及地质勘查许可证、审批或评审鉴定文件等。成果地质资料除汇交纸质地质资料外,还要汇交电子文档。原始地质资料:包括依法应汇交的各类原始数据汇总表、各类原始图件的复制件;完整原始资料文件目录。实物地质资料:按规定应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目录。汇交各种地质资料,需附有《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著录表》一份。
携带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出境
属于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邮寄或携运出境须按照国家保密局和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地质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须遵循该规定
地质环境
矿山“三废”
包括固相废弃物、液相废弃物和气相废弃物。固相废弃物是煤矸石、粉煤灰、剥离废弃物、废石(渣)、尾矿库和含放射性物质等固相废料具有占地、边坡稳定、淋滤污染、风化扬尘污染四大环境效应;液相废弃物是指在矿山勘探、开采和洗选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气相废弃物是位煤层、矸石、富含黄铁矿成份的铁矿废石自然产生的废气、沙漠化导致的扬尘、采场或排土场的风化扬尘、井下粉尘、天然气和煤层气自燃以及二氧化碳气田产生的废气等。
绿色矿山
在科学规划指导和高新技术支撑下,既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又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效益的矿产资源理性开发系统工程。
矿山公园
中国的矿山公园,是以展示矿业遗迹(主要指矿产地质遗迹和矿业生产过程中探,采、选、冶、加工等活动的遗迹、遗址和史迹)景观为主体,体现矿业发展历史内涵,具备研究价值和教育功能,可供人们游览观赏、科学考察的特定的空间地域。
矿山环境保护规划
是针对采矿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所作出的环境保护决策,在时间、空间上的具体安排。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措施作出明确规定的总称。其目的是实现开发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评估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问题及其危害,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采用工程和生物等手段使矿山环境得以恢复或重建的技术方案总称。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矿山经营者为履行矿地恢复义务,按政府规定的数量和时间提交保证金的规定,如经营者按规定履行了矿地恢复义务,政府将退还该保证金;否则政府可以动用这笔资金进行矿地恢复工作。
地下水质量标准
国家规定的各种用水和排放水在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生物性质方面的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地下水动态监测
为了水文地质分析计算、地下水规划、地下水预测预报及其它工农业生产部门的需要,对地下水动态要素(水位、水量、水温、化学成分等)的历史动态及当前的状况所做的野外勘查、试验,并向有关部门搜集地下水动态要素资料的工作。
地下水动态观测
对一个地区的地下水动态要素.选择有代表性的泉、井、孔等按照—定的时间间隔和技术要求进行观测、记录和资料整理的工作。
地下水资源评价
对地下水资源数量和质量作出的评价。
地下水动态预测
根据已知的地下水动态变化过程,采用某种计算方法,预测今后地下水动态的变化规律。
水文地质
主要研究地下水的分布、运动和形成规律,地下水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成分,地下水资源评价、开发及其合理利用,地下水对工程建设和矿山开采的不利影响及其防治等问题的科学。
工程地质
调查、研究、解决与人类活动及各类工程建筑有关的地质问题的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查明各类工程场区的地质条件,对场区及其有关的各种地质问题进行综合评价,分析、预测在工程建筑作用下,地质条件可能出现的变化和作用,选择最优场地,并提出解决不良地质问题的工程措施,为保证工程的合理设计、顺利施工及正常使用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环境地质
运用地球科学规律,研究地球作用过程、地球资源以及地球物质及其对人类和生物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农业地质
研究农业生长地质背景、农业土壤地质以及促进农业发展的农用矿物岩石应用的科学。主要研究内容有:地质背景、地球化学、矿物岩石应用及土壤地质4个方面。
旅游地质
旅游地质是地质资源从单一的矿产资源的概念转化成旅游资源的概念。将地质资源开发的利用形式,由采掘地质体作为矿产资源加工利用到不破坏地质体,以其观赏价值、旅游价值为主要开发利用形式的转化,称之为地质资源旅游资源化。
城市地质学
环境地质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应用地质知识和地质资料对城市地区进行规划和管理的一门学科。其主要内容为建筑基地的调查与选定,供水条件的调查,地面沉降的预防和处理,建筑材料矿产的圈定以及废物排放、污染等问题的处置等。城市地质的研究与建设的经济效益关系密切。
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
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防治
是指对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因素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现象,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是根据目前地质灾害的现状和面临的形势提出未来一定时期内对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部署及保障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
受业主委托,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的质量、进度(工期)、费用和合同事宜的监督与管理。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
为加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评估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没有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及时或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备案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批土地。
滑坡
是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崩塌
是指陡峭斜坡上的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的现象或者过程。
泥石流
是指山区沟谷或者山地坡面上,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介于挟沙水流和滑坡之间的土、水、气混合流。
地面沉降
是指在一定的地表面积内所发生的地面水平面降低的现象。地面沉降又称地面下沉或者地陷。
地面塌陷
是指地表岩体或者土体受自然作用或者人为活动影响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而造成灾害的现象或者过程。引起地面塌陷的动力因素主要有地震、降雨以及地下开挖采空,大量抽水等。地面塌陷又分为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及黄土湿陷。
地质遗迹
地质遗迹
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内外动力的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其主要类型包括:有重大观赏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有重要价值的古人类遗址、古生物化石遗迹;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有特殊意义的水体资源;典型的地质灾害遗迹等。
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指为保护地球在漫长的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内外力的地质作用形成、演化、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而作出的保护决策,在时间、空间上的具体安排。一般是针对一定地域、一定时间段对保护对象、目标、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内容的总称。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内容包括:地质遗迹保护区分布状况及保护价值,保护内容,保护区建设的目标任务,保护区建设的具体部署,保护区建设的基本措施等。
古生物化石
指是人类史前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生物遗体和活动遗迹,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它是地球历史的鉴证,是研究生物起源和进化等的科学依据。
地质公园
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并融合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
地质遗迹保护区
是指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资源进行保护的专门区域,主要包括有代表性的地质剖面、地质构造、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及其遗迹产地等。